金唐律所全国强制执行中心第一次全体大会暨培训交流会圆满举行

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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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10日下午,金唐律所全国强制执行中心第一次全体大会暨强制执行中心培训交流会在金唐律师事务所负一楼大厅成功举办。本次活动标志着金唐律所在破解执行难、推动胜诉权益实现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也为全所强制执行专业力量的整合与提升拉开了序幕。

 

深圳市律师协会强制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各位专家律师应邀莅临指导,金唐律所各地同仁共同参加,齐聚一堂,现场气氛热烈。

 

会议首先由金唐宝安律所朱海华律师作为主持人开场,对与会嘉宾和同仁表示欢迎。随后进入强制执行中心第一次全体会议环节。金唐宝安律所主任、金唐律所强制执行中心主任孟竣律师详细介绍了中心的功能定位、组织架构、工作目标及2026年度工作规划。据介绍,金唐律所全国强制执行中心定位为专业服务+资源共享+能力建设的综合性平台,旨在为客户提供全流程、跨区域的执行法律服务。

 

中心下设总中心、分中心及专业小组,其中专业小组分为执行调查小组、执行措施小组和执行衍生诉讼小组,分别负责财产线索发掘与调查、查封冻结拍卖等执行措施、以及执行异议、追加被执行人、代位权诉讼等衍生诉讼工作。中心还明确了组织建设、人才培养、专业输出、案件攻坚、案源拓展和能力考核等六大工作职责,致力于打造全国执行服务的一体化平台。

 

在随后举行的培训交流会上,孟律师以《追加股东的程序博弈——执行异议追加变更程序VS另案诉讼的路径选择与实务精要》为题进行了专题分享。孟律师拥有丰富的强制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经验,他结合自身团队办理的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了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操作路径及策略选择。

 

他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核心规范,重点对比了执行异议追加与另案诉讼两种路径的适用场景、周期、成本及效果。孟律师指出,对于出资类、混同类、侵权类情形更适宜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而需要实体审查或多样化诉请的案件则宜选择另案诉讼。

 

他还结合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最新动向,分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争议与裁判趋势。整场分享内容扎实、案例翔实,为在场律师办理执行案件提供了有力的实务指引。

 

在随后的提问交流环节,深圳市律师协会强制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专家律师们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就执行异议与另案诉讼的路径选择、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适用等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了深刻见解。与会同仁也踊跃发言,分享各自在承办执行案件中的困惑与心得。现场互动热烈,观点碰撞频繁,进一步深化了大家对强制执行实务的理解与认识。

 

本次活动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金唐律所全国强制执行中心的成立,是金唐律所应对执行难问题、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未来,中心将以专业、协同、务实的理念,持续整合内外资源,联动各地分所,推动强制执行领域的专业培育与案件攻坚,为当事人将胜诉判决转化为实际权益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