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简介
房产与建工法律事务部是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事务部之一,也是律所为满足不动产领域法律服务市场需求而重点打造的核心业务部门,部门属下有多个业务团队组成,总人数近二十人,各团队在不动产的细分业务领域拥有各自的专业优势和充分的业务实践经验,满足客户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
房产与建工法律事务部专业专注从事于土地、房地产、建设工程、物业管理、社区治理、装饰装修等涉及不动产领域的法律服务,能够为该领域的企业、个人、政府机关及其他机构提供专业、优质、深度的法律服务。
房产与建工法律事务部由律所高级合伙人担任主任,全面负责团队业务发展与质量控制,并由律所其他高级合伙人和资深律师作为专家顾问提供支持。同时,团队还有十多名专职律师、律师助理、团队秘书等人员,能够充分满足和及时响应客户的服务需求。
房产与建工法律事务部成员均为吉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等全日制本科或硕士毕业的法律专业人才,具有深厚的法律底蕴和丰富的诉讼、非诉法律服务经验,精通不动产业务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能够精准把握前沿政策,及时、准确地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房产与建工法律事务部全体成员坚持以客户为本,承诺坚持初心不改,一如既往、一以贯之以专业优质的服务为客户提供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我们以“为人当呵护良心、做事当合乎正义”作为自己立身、执业的基本原则,将“用最全面的诉讼策略保障当事人最大化的合法权益”作为部门服务的宗旨。
服务领域
业务领域
Ø 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房屋征收
Ø 招标投标过程性法律服务
Ø 工程建设全流程法律服务
Ø 房地产开发全流程法律服务
Ø 合作建房、委托代建等合同纠纷
Ø 建筑设备、材料租赁或买卖纠纷
Ø 土地交易或土地租赁纠纷
Ø 车位及车库权属纠纷
Ø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部门的发展总结及规划
1、部门所属的专项法律服务领域更加全面和专业,目前团队可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拆迁补偿、土地出让及转让、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房产买卖、房屋租赁、物权确权及物权衍生纠纷、物业服务纠纷、业主纠纷、企业及政府单位法律顾问、商务谈判及和解等诉讼、非诉法律事务。
2、部门成员更多、职责更加清晰,可以独立进行案件的分析和处理。目前团队成员包括执业律师王潘锋、李峰、和良辉、王莞纯、陈果;实习律师王宁;团队秘书陈瑶;还将继续吸纳优秀的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加入团队;目前团队队伍跨越发展,每个人都建立了自己的优势领域和诉讼特长,同时都具有很高的工作激情和团队凝聚力,能够独立的处理诉讼案件和提出有效的法律服务意见。
3、部门业务体系更加成熟,服务流程更加规范,稳定且长期合作的客户趋多。目前团队成员能够在客户服务的流程和标准上做到规范、及时、全面,合作过的客户都更趋于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复购法律服务的客户越来越多。
4、团队收案量及业绩均实现翻倍增长。虽然今年受疫情影响较大,但团队成员仍然群策群力,充分发挥各自的能动性,各自都有自己的客户引入,并能最大限度的配合商务部、市场部、其他同事提供客户洽谈及引入,不仅获客力上升,案件质量及客户的信任度也都实现大的进步。
5、在来年,部门仍将坚持“用最全面的诉讼策略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的理念,在建设工程和土地领域进行新的投入和拓展,进一步提升部门及成员在该领域的知名度;同时,充分利用商会、协会等平台的资源优势,实现互利互信的合作,提升客户的推荐率;在团队成员的拓展上也将保持开放、谨慎的态度,争取再次吸纳两到三位执业律师并一位实习律师,扩容团队力量。
经典案例(1)
案件名称:中建S公司与G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概要:
G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某楼盘,并将整体的建设工程总包给中建S公司,整体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结算。但结算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未如期按约支付全部工程款项,尚欠金额近亿元,且此时G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股东已经存在严重的破产风险,工商也显示有大量的债务和诉讼,如何确保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和直接收回未到期的质保金等问题至为关键。后委托人中建S公司找到本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沟通。本律师团队此前处理过大量涉及此类的建设工程类诉讼案件,对于此类纠纷的裁判规则、处理要点及诉讼技巧十分熟悉,在此基础上,团队对案件疑难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研究,最终形成完整严谨的诉讼方案。
案件办理结果:
经充分研究和进行大量的类案检索及法规检索,最终中建S公司不仅完整实现了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而且未到期的质保金由于合同约定的质保期超过法律规定而应视为已到期并最终由法院判令G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并退回质保金,并根据公司法关于一人股东的责任承担问题的法律规定,最终判令G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资股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本案债权的实现提供有力的保障。
经典案例(2)
案件名称:A业委会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物业服务用房的纠纷。
案件概要:
本律师团队代理作为建设开发单位的B公司,B公司于2007年开发建设了涉案小区,现小区业委会认为B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无偿提供物业服务用房,并要求B公司支付物业服务用房的房屋占用费一百五十余万元,再者因涉案小区并无预留 145 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以供使用,如判决B公司需要赔偿物业服务用房,按照现有房价折算B公司将遭受巨额损失。
案件办理结果:
本案围绕B公司是否有义务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了论证,原告A业委会提交的部分业主与B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应当配置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用房。
本律师团队经充分研究和进行大量的类案检索及法规检索和对历年来《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若干规定》的熟悉,组织证据链,并进行了充分论证研究,最终形成完整严谨的诉讼方案,证明了B公司应当适用的法律的时效性,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B公司不存在无偿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义务。本案经过一、二审判决均为B公司胜诉。